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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陈利芳(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76****5322)与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181260169P)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请求确认与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已依法裁决。因本委通过实地送达等方式未成功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咸安劳人仲裁字〔2026〕32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0715-8319559;地址:咸安区综治中心三楼305室(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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