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博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6043号原告张克见诉被告日照新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日照新博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8608元及利息392元(以48608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付清止);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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