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强: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6832号原告杨登明诉被告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011元及利息715.14元,共计14726.14元(以1401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4日起暂至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14011*3.45%÷365*540=715.14元;以1401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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