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5435号
吴英花: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茵湖支行与被告吴英花、王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同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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