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琳艺轩家具经营商行、临沂市兰山区翰韵家具销售商行、廖小勤、林小玲: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4522号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迪家具厂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琳艺轩家具经营商行、临沂市兰山区翰韵家具销售商行、廖小勤、林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030元及利息(以4903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的1.95倍计算,计至2026年1月20日,暂计利息为2618.61元);2、请求本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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