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恒祥(3208251971******5X):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利川市土家牧业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2026)鄂2802民初60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恒祥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30000元及违约利息(以前述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四倍标准,自2024年5月23日计算至本息结清为止);2.判令被告王恒祥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利川市胜利路2号)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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