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8224号
史修龙、李念:
本院受理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史修龙、李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及30日内。同时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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