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彭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美云劳务费360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等,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彭涛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38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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