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贵星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及济南川丽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02民初21125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济南川丽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494373.39元;二、被告济南川丽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500元;三、被告济南川丽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494873.39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6元、保全费2998元,及实际产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济南川丽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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