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昭文:
本院受理冉崇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2802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邓昭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冉崇涵借款本金16500元,并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沙溪法庭(沙溪乡官田坝)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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