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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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开明与被告贵州捷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同时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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