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凡:
本院受理原告刘朋帅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在本院中心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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