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浙0329民初2094号
杨通宇:
本院受理张瑞月诉杨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4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审判员王丽娜独任审判,并由书记员吴桦琳担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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