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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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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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甲洪(6124011979****1690):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恒口支行诉佘甲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60000元及截止实际清偿之日的全部贷款利息及罚息。二、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6年9月29日10时在本院恒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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