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开根(6124011981****1292):
本院受理杨厚春诉郑开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房屋装修材料款共计4850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6年9月29日11时在本院恒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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