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1523执恢92号
吴小琴:
本院在执行马传超与被执行人吴小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25)皖1523民初9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吴小琴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16幢1702【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2072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当事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意向书。
如对送达的法律文书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启动评估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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