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权:
本院受理原告常建民与被告高春霞、马天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马天权与被告高春霞于2024年1月10日签订的《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高春霞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庆燕鸽湖基地燕滨园湖心北区5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常建民名下;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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