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冀1102民初11853号
磁县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衡水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磁县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1102民初118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赵圈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磁县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243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32437.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开盘鉴定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磁县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衡水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