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保俭: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4421号原告临沂照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厚淳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孙保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玻璃货款392361元及利息(以3923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1.5倍,自2025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1月13日利息为5149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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