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施展胶业有限公司、季明安: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3067号原告临沂市蒙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永安、临沂施展胶业有限公司、季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利息为11719.5元,自202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LPR1.5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缺席裁判。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