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群英:
本院受理【(2026)川0311民初1079号】原告李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川0311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李勇与被告刘群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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