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5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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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昱萱与被告四川瑞峰行徽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莫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同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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