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赞章: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8810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艳勤菜业批发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31元及利息369.7元,共计4300.7元(以393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8日起暂至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3931*3.45%÷365*995=369.7元:以393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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