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923民初6082号
何艾军:
本院受理原告单道祥与被告何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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