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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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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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923民初6196号

潘立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海与被告潘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700元及利息(以9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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