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安富: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3911号原告张花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张花平与被告邱安富离婚;2、婚生子邱才铭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2500元至其完成研究生学业止(如有);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四川省中江县黄鹿镇青峰村4组62号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权属部分归原告一人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6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凯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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