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勒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李鑫鑫、刘旭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生与江苏太勒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李鑫鑫、刘旭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1391民初180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江苏太勒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2、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8258.3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算至2026年4月10日为28258.3元),暂合计428258.3元;3、判令被告2刘旭宏、被告3李鑫鑫对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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