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皖0803民初1141号
朱远农:
本院受理原告汪桂华与被告朱远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80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远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汪桂华货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4日起按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汪桂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保全申请费184元、公告费75元,由被告朱远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