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匀旅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贵州匀旅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签订的《都匀市螺蛳壳匀边园项目合作合同》于2026年2月6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匀旅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匀旅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5元,由原告贵州匀旅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15元、被告江苏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万豪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