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旺达精品二手车有限公司、梁微、谢伟宁、季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杜正波与被告宁夏鑫旺达精品二手车有限公司、梁微、谢伟宁、季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24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2.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935000元,并按购车款三倍赔偿2805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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