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华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华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韦华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7.99元及逾期罚息、违约金(逾期罚息、违约金以517.9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0.9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韦华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45.89元及逾期罚息、违约金(逾期罚息、违约金以12745.89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10.9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22元,由被告韦华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