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英:
本院受理(2026)川0623民初2840号原告覃定贵与被告李华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覃定贵与被告李华英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覃定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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