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霆宇:
本院受理原告盱眙必诚冷暖电器商行与被告王霆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830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霆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必诚冷暖电器商行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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