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黔2701民初2838号
曾超光:
本院受理蔡典生与曾超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2701民初283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超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蔡典生34000元;二、驳回原告蔡典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曾超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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