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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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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黔2701民初13792号

姚炳盛、黔南州双龙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彭忠林与姚炳盛、黔南州双龙矿业有限公司、广春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黔2701民初1379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春杰、姚炳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彭忠林劳务费1498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以149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计付利息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忠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元,公告费500元,合计914元,由被告广春杰、姚炳盛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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