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鄂0984民初3343号
曾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曾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红卫支付劳务费109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975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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