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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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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黔2701民初1356号

李兴鹏:

本院受理原告谭国强诉被告李兴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270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兴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国强租金16000元及利息259.73元、物业费4700元;二、驳回原告谭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谭国强负担7元、被告李兴鹏负担32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谭国强负担12元、被告李兴鹏负担588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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