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中盈供应链有限公司、左青云、左永锋: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帕菲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凤阳县中盈供应链有限公司、左青云、左永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126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凤阳县中盈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杭州帕菲尔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自2025年7月1日起按LPR年利率3%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2.左青云、左永锋对凤阳县中盈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凤阳县中盈供应链有限公司、左青云、左永锋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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