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黔2701民初11665号
郭松强、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罗大成与郭松强、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黔2701民初1166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松强、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大成200000元,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郭松强、贵州慕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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