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果乐百货超市、王延龙: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5141号原告王闪闪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果乐百货超市、王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货款27948元和利息(截至2026年4月23日前的利息总计为3575.6元,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9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以上两项合计31523.6元;2.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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