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阳: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4560号原告临沂多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梦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429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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