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灯艮:
本院受理原告严学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蔡灯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严学兵支付劳务费33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35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严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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