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205民初5547号
张颖、许莉祺:
本院受理原告陈威融与被告张颖、许莉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款项2600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法律服务费用5800元;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若申请)、公告费(若有)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9月17日9时在本院涉台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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