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仁民、金厚兵:
本院受理(2026)苏0830民初4010号原告潘付刚与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鉴定质证、摇号)、鉴定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科技法庭鉴定质证并于当日下午16时30分在法院三楼鉴定室摇号选择鉴定机构。
联系方式:察老师18707126268 010-8415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