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灯艮:
本院受理原告熊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98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蔡灯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熊瑛货款9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熊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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