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军:
本院受理的(2026)苏0830民初2850号原告刘海兵与被告杨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兵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杨银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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