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宏云、朱玉芳、镇江市丹徒新区钢模租赁站、镇江市华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金375200元(该费用暂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从202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的土地使用费按照每年77400元计算)以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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