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良义: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姜良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302民初1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姜良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32137.2元;二、姜良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全费344元;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元,由姜良义负担60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6元。本案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在进行公告送达,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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