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香缘食品有限公司、张明华:
本院受理(2026)鲁1302民初14848号原告泰安市鼎香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香缘食品有限公司、张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共计13265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2340.64元(以13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3月26日)(第1、2项暂合计15605.6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开庭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聚才七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二楼第三审判庭),逾期则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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