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爱菊: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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